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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申报 2022年度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创作资助项目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厅直属有关艺术单位,陕西演艺集团,各有关艺术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不断推出反映时代新气象、讴歌人民新创造的文艺精品,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将共同面向省内登记注册的艺术创作(演出)团体,征集2022年度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创作资助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范围与资助要求

(一)资助范围:戏曲、话剧、歌剧、舞剧、音乐剧、儿童剧、杂技剧、木偶剧、皮影戏、小剧场戏剧(含小剧场话剧、小剧场戏曲)、交响乐、民族管弦乐、曲艺(长篇、中篇)和具有创新性、跨界融合特点的舞台艺术作品均可参加申报。

(二)资助要求:资助彰显陕西文化魅力,具有较高审美价值、艺术品位和艺术个性,可望打造成为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相统一的舞台艺术作品,鼓励现实题材创作。2022年重点资助:坚定文化自信、把握时代脉搏、聆听时代声音,自觉承担起记录新时代、书写新时代、讴歌新时代的使命,用心用情用功展示新时代新征程恢弘气象的重大现实题材创作;开掘传统文化时代精神和现代品格的历史题材创作;传承党的红色基因,高扬革命理想主义和英雄主义,展现理想之美、信念之美的重大革命题材创作;围绕迎接党的二十大、纪念延安文艺座谈会讲话发表80周年等重要时间节点所创作的重点剧(节)目;围绕“一带一路”倡议、乡村振兴、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西部大开发等重大战略进行选题的创作。

二、申报时间和条件

(一)申报时间:2022年4月24日至5月13日(工作日收件)。省文化和旅游厅在申报受理期间,提供咨询服务,逾期不予受理。

(二)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创作项目申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2020年4月24日前在有关行政机关登记、注册(机关法人不在申报范围内);

2.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无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单位不能申报;

3.对申报项目依法享有完整的知识产权,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4.申报项目的编剧、导演、音乐、舞美、主演等主创人员应以本地区创作人才为主;

5.申报主体应具有稳定的创作演出团队;

6.已经完成了项目创作的前期工作,能够提供详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且在2022年4月24日前未安排首演;

7.立项资助项目能够在2023年5月31日前完成10场低票价演出任务,演出地点须在面向公众开放的剧场。

(三)已获得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级艺术创作立项资助的项目,在该项目未通过组织的结项验收前,项目主体不能再申报新的资助项目。

三、资助额度和方式

(一)根据申报项目门类、规模、成本预算,同时参考申报主体资金投入情况,核定资助额度。戏曲、话剧项目不超过120万元;歌剧、舞剧、音乐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儿童剧项目不超过60万元;杂技剧项目不超过150万元;木偶剧项目不超过50万元;皮影戏项目不超过30万元;交响乐、民族管弦乐项目不超过60万元;具有创新性、跨界融合特点的表演艺术形式项目不超过50万元;小剧场戏剧项目不超过40万元。省级艺术创作资助为配套资助,资助总额度不超过项目预算和决算的50%。

(二)对已立项资助的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先期拨付资助

总额的50%,作为创作生产的启动经费(其中主要包括剧本、音乐、编导、舞美设计等主创费用);经首演验收合格,二次拨付资助总额的30%(首演验收中如发现项目规模、项目内容、主创及演出人员等与申报表中有较大变化,省文化和旅游厅将组织专家对项目资助金额重新进行评定);在完成规定的10场低票价剧场演出场次后,经结项验收合格,再拨付剩余20%资助资金。总资助经费不超过项目决算的50%。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主体按要求填写“项目申报表”,遵照“属地管理”原则,逐级上报,由各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汇总报送至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级国有文艺院团和部属、省属艺术院校由上级主管部门推荐报送至省文化和旅游厅。

(二)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牵头,从专家库随机抽取或遴选相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分类审核,审定资助项目,并拟定相应资助金额。

(三)申报材料仅供项目评审使用,且不退还,请各申报主体自留底稿。

五、申报材料

1.《陕西省2022年度大型舞台艺术创作项目申报表》;

2.各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记、注册的应特别注明;

3.申报主体单位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4.上一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收入支出决算表)和本年度1月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缴费信息)(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5.申报凡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涉及中国共产党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中国人民解放军历史上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和重大决策过程的题材或较多地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项目,须提供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审读意见;省级国有文艺院团和部属、省属艺术院校须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读意见。

6.申报项目的剧本或剧目为改编、移植作品,须提交作品原著和作品的改编权、移植权授权协议书复印件;

7.申报项目如有外请主创人员,须提交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书复印件;

8.辅助材料:已经完成的剧本及导演阐述,舞美设计图或草图(包括灯光设计、人物造型设计、服装设计),音乐小样及其乐谱等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申报舞剧资助项目的,还须提交部分舞蹈编排视频;申报杂技剧资助项目的,还须提交部分节目编排视频;申报交响乐和民族管弦乐资助项目的,还须提交艺术构思、完整或部分音乐小样等文字、音像资料。

六、申报材料格式

1.文字申报材料要统一用A4纸型双面印制,装订成册,并在指定位置加盖公章。申报材料中的照片,尺幅应为8寸至10寸,夹在文字材料内,不要装订在一起。

2.图片和音频、视频等申报材料要统一制作成电子文件,存放在U盘中一并报送,图片文件的格式为jpg或PNG,音频文件的格式应为WAV或MP3,视频文件的格式应为MOV、AVI、FLV或MP4。

3.以上所有纸质项目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十份。电子文件存放在1个U盘中一并报送,U盘外请粘贴项目名称。

七、有关要求

(一)申报项目立项后,省文化和旅游厅将与申报主体签订《陕西省艺术创作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协议书》。资助项目《申报表》作为协议书附件,具有同等约束力。

(二)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于2023年5月31日前,组织专家对资助项目进行结项验收。如确需延期完成,必须于2023年4月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申请,获批后方可延期。

(三)申报主体要保证申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如有侵犯,申报主体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四)申报主体如有以下情形的,省文化和旅游厅有权对该项目重新审核,并依据其严重程度,分别或同时采取暂缓拨款、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资金、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以及三年内暂停申报主体申报资格等相应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机构和个人责任。

1.申报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2.项目实施内容、主创与演出人员、经费支出、结项成果等与《协议书》的约定条款存在重大差异;

3.申报主体存在弄虚作假、挪用资助资金、违反《协议书》等行为;

4.申报主体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五)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在首演验收前,未经省文化和旅游厅书面同意,实施主体不得自行安排资助项目作品的演出、出版或出售资助项目的作品。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上述活动,并应在相关材料显著位置注明“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陕西省财政厅艺术创作资助项目”字样。

(六)资助项目结项验收时,申报主体应按要求提交完整的成果材料。

(七)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对申报主体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与第三方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联系人:省文化和旅游厅艺术处 吉蕾

联系方式:029-87284773

收件地址:陕西省艺术研究院(西安市龙首北路西段4号)

收件人:周昊 13991935438、甘婧 15929306491


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2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