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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西安市推动现代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扶持资金申报指南
政策级别
市/区级相关政策
发布时间
2023-04-26
申报开始时间
2023-04-26
申报结束时间
2023-05-16
关键字
金融业 扶持资金申报

根据西安市加快推进新时代对外开放相关政策要求,市金融工作局编制了《2023 年西安市推动现代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扶持资金申报指南》 (以下简称“申报指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扶持类别

2023 年扶持类别包括 16 类,即 ( 一 ) 助推新设法人金融机 构;  ( 二 ) 积极引进金融机构;  ( 三 ) 壮大法人金融机构;  ( 四 ) 促进法人金融机构“走出去”;  (五) 推动金融科技发展;  (六 ) 加强农村金融发展—— 涉农贷款综合排名前五;  (七) 加强农村 金融发展——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八)加快科创金融发展; (九) 鼓励普惠小微金融发展—— 普惠小微贷款综合排名前五; (十 )鼓励普惠小微金融发展——运用再贷款工具融资;(十一) 加快绿色金融发展;  (十二) 推进金融创新;  (十三) 加快地方 金融发展;  (十四) 促进信用等级提升;  (十五) 加强金融基础 设施建设;  (十六) 健全金融生态。

各类具体支持标准、申报流程、申报资料详见申报指南。

二、申报对象

适用于在西安 (含西咸新区) 注册或运营的依法从事金融活 动以及与金融直接相关的机构。

(一 )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且注册地在西安的法人 金融机构。

(二 ) 金融机构在西安设立的市级以上分公司 (分行) 、银 行业持牌专营机构。

(三)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隶属于金融机构的业务运营中 心、软件研发中心、数据 ( 灾备) 中心、智能客服中心等金融科 技类主体。

(四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

(五) 其它经市金融工作局认定的相关机构和组织。

三、支持方式、标准、范围及申报时间

扶持资金采取事后奖励补助的形式发放,经审核后,无偿拨 付给申报单位。

申报标准:依据《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印发十项重点工作有关奖补政策的通知》(市办字

〔2021〕61 号 ) 中《西安市加快推进新时代对外开放补充政策》 相关条款。

申报范围:2022 年 1 月 1 日到2022 年 12 月 31  日符合条件 的机构和企业;2021 年 6 月 25  日 (政策正式发布之日) 到 2021 年 12 月 31  日符合条件未申报的企业可补充申报奖补。

申报工作自本通知下发日起, 申报截至日期为 2023 年 5 月 16  日 (其中申报指南第 6— 11 项申报截至日期以市金融工作局 另行通知为准) 。

四、申报程序

(一 ) 提出申请。符合扶持资金申报条件的机构,可从市金 融工作局官方网站( jrgzj.xa.gov.cn ) 、“西安金融”微信公众号, 下载扶持资金申请表及其相应表格,准备申报材料,将申请表和 申报材料复印件装订成册 ( 一式两份,带目录、页码,复印件均 需加盖单位公章 ) ,封皮选为蓝色,同时报送电子扫描件。申报材料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骑缝公章。

(二) 区县、开发区金融工作部门审核。符合申报指南第 1—5 项、第 15 项、第 16 项的金融机构或企业,需要区县、开 发区金融工作部门审核。区县、开发区金融工作部门受理申报资 料后,于 5 月 29  日完成审核、备案、存档等工作,并将审核意 见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至市金融工作局归口处室。企业申报资料留存,一份随文报送市金融工作局。

(三 ) 市级审核。市金融工作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 行复审。复审完成后,市金融工作局商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意 见,并由市金融工作局报市政府审议。经市政府审定后,在市金 融工作局官方网站 (jrgzj.xa.gov.cn ) 、“西安金融”微信公众号进 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

(四 ) 资金划拨。公示完成后,由市金融工作局向市财政局 报送资金拨付计划。市财政局下达资金计划后,由市金融工作局 将资金拨付申报企业。

(五)资金管理。企业收到资金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填写《关 于收到专项资金的函》(附件 10) ,报至市金融工作局。企业 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用 途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金融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 查。

五、申报要求

(一) 报送材料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可靠。有以下情形的, 取消企业申报资格、追回奖补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出资违反工 商行政管理登记办法的;出具虚假财务报表的;存在违反财经纪 律行为的;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存在偷税漏税、虚开发票, 非法集资等行为的;发生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

(二) 申请扶持资金的机构,需承诺十年内不迁离西安市, 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如确需迁离本市的,需提前半年告知市金工作局、市财政局并退还已享受的全部扶持资金。

六、补充说明

(一)扶持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等工作严格按规定进行, 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二) 扶持资金以万元为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三 )本指南由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并会同人行西安分 行营管部、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