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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动态
关于加快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西咸新区、省管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工信局、财政局、中小企业促进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支持各种形式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文化部、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大力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产发〔2014〕27号),特制定加快我省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小微文化企业发展

       (一)近年来,我省小微文化企业快速发展,在活跃文化市场、激发产业活力、促进文化创新、增加社会就业、丰富文化供给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推动文化强省建设的重要力量。但是,我省小微文化企业总体上规模较小、水平较低、管理较为滞后,在经营、融资、人才、市场环境等方面面临许多困难。

       (二)加快小微文化企业发展,是全面深化改革战略部署的一项具体任务,是实现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战略目标的重要举措。在当前国家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发展和省委省政府扶持小微企业创业的重要机遇期,要大力激发全社会文化创造活力,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扩大我省小微文化企业数量,推动小微文化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创新能力,促进全省小微文化企业可持续发展。

二、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的目标任务

       (三)小微文化企业的确认范围:演艺业、娱乐业、动漫业、游戏业、文化旅游业、艺术品业、工艺美术业、文化会展业、创意游戏设计业、网络文化业、数字文化服务业等行业及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企业中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和微型企业。

       (四)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的目标任务:立足陕西特色文化,以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文化需求为导向,以特色文化资源为依托,以创意创新为驱动,以政策措施为保障,激发社会各界文化创业热情,每年扶持创办一批小微文化企业;努力实现小微文化企业由粗放发展向小而专、小而精、小而特、小而新的转变,使小微文化企业管理水平得到普遍提升;发挥文化主导产品的辐射带动作用,对小微文化企业自发集聚形成的特色文化产业集群加强规范和引导,形成一批与大中型文化企业协作配套的小微文化企业集群。

三、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的重点工作

       (五)大力培育小微文化企业。贯彻落实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的政策,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小微文化企业,简化和减少文化市场行政审批事项,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査询、办理文化市场行政审批事项的便利程度。建立定点联系帮扶制度,各市级相关部门定点联系10家以上小微文化企业,县级相关部门定点联系5家以上小微文化企业,深入企业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协助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增强企业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筹建小微文化企业孵化基地,提供相关优惠政策,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创意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小微文化企业。开展成长型小微文化企业评选和命名工作,对获得命名的成长型小微文化企业予以重点扶持。

       (六)推进小微文化企业创业载体建设。引导现有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创新运营管理模式,提升服务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的水平,将服务效果作为认定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一项重要条件。支持合理利用闲置厂房、场地和废弃工业设施等,将其改造建设成为具有较强创业辅导服务功能,运作规范、业绩突出的小微文化企业创业基地。

     (七)支持小微企业增强创新发展能力。引导小微文化企业以满足人民多层次多样化文化需求为导向,以创意创新为驱动,走“专、精、特、新”和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发展的道路,在开展特色经营、创新产品特色和服务、提升科技含量和原创水平等方面形成竞争优势。贯彻落实国家和陕西省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政策,支持小微文化企业拓展与装备制造业、消费品工业、建筑业、信息业、旅游业、体育和特色农业等产业的融合发展空间。帮助和引导小微文化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支持创业服务机构、管理咨询机构面向小微文化企业提供管理咨询服务。

      (八)鼓励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特色文化产业。支持小微文化企业投资者参与“一地(县、镇、村)一品”建设,形成一批具有较强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品牌。鼓励小微文化企业把握传统文化与现代元素结合、文化与科技融合的发展趋势,催生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服务。发挥有代表性的民间手工艺人、工艺美术大师和文化名人在培育特色文化品牌中的作用。

        (九)拓展企业营销途径。鼓励各类文化产业展会、中小企业展会、电子商务平台等面向小微文化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政府部门组织企业参加境内外文化展览展销活动,在名额、费用等方面向小微文化企业适当倾斜。培育一批服务小微文化企业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经纪、代理机构。支持成长性好的小微文化企业以灵活多样的方式在省内外主要目标市场建立特色文化产品展馆、展厅、专营店、直销店和销售专区、专柜等。引导和支持小微文化企业采取“抱团”方式走出去,在海外设立营销窗口和平台,正在建设的西安对外文化贸易基地要采取措施,搭建小微文化企业对外文化贸易平台。

四、加强政策引导,促进小微企业快速发展

       (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引导示范作用,着力改善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小微文化企业创业发展。加大省级文化产业专项资金支持力度,通过对项目补助、股权投入、贷款贴息、保险补贴、人才培养引进、奖励等方式,加大对各市县(区)小微文化企业孵化基地和成长性小微文化企业的扶持力度。

       (十一)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以及免征部分小微文化企业文化事业建设费、部分艺术品进口关税减免等各项已出台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支持动漫企业发展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十二)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产品和方式,提升金融支持小微文化企业水平。强化小微文化企业直接融资,鼓励各类文化产业股权基金投资小微文化企业。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在项目实施中更多运用金融资本、社会资本,符合条件的可通过“文化金融扶持计划”给予支持。组织小微企业积极参与国家“文化金融扶持计划”。建立政府、企业、金融机构文化合作会商机制,打造文化金融合作综合实验区。

       (十三)鼓励小微文化企业参与公共文化服务获得发展。鼓励小微文化企业根据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制定项目补贴、定向资助等具体措施。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小微文化企业及小微文化企业份额达到30%的联合体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投标产品和服务,可在价格扣除优惠政策规定范围内按较高标准执行。

五、强化指导协调机制

       (十四)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小微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将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发展工作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来落实,并纳入本地区、本部门落实全面深化改革和文化建设的整体工作部署中。充分发挥本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将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纳入领导小组,做好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的指导协调工作,形成政策叠加优势。加强对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的调査研究,逐步建立起对小微文化企业发展情况定期抽样调査和常态化监测分析机制。

       (十五)加快小微文化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推动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探索开发面向小微文化企业的特色专业服务产品。鼓励文化行业协会、商会吸收小微文化企业入会,加强对小微文化企业创业发展的指导和服务。支持小微文化企业根据发展需要组建相关协会、商会,在规范市场秩序开展行业自律、制定行业标准、调解贸易纠纷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切实维护小微文化企业权益。加快全省文化市场技术监管和服务平台建设,强化政策指导、信息交流、项目与产品査询等公共服务功能。积极开展小微文化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并对信用好的小微文化企业给予重点支持。

       (十六)加强小微文化企业人才培训。组织推荐小微文化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参加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实施的“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培训项目。鼓励髙等院校、职业院校、行业协会、小微文化企业创业载体和社会教育服务机构对小微文化企业经营者和创业者开展有针对性的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组织小微文化企业创意人才参与文化部、财政部联合实施的“文化产业创业创意人才扶持计划”主题活动,促进创意成果转化和创业团队孵化。省市举办的各类文化产业专题培训向小微文化企业倾斜。

       (十七)省内各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省委省政府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部署,宣传我省扶持小微文化企业的政策措施,宣传各地各部门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的好经验、好做法,形成有利于小微文化企业创业和发展的舆论环境,进一步坚定小微文化企业的发展信心。

       (十八)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发展实际,会同小微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抓紧研究制订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的具体办法,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任务,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