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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动态
陕西省首部金融领域地方法规《陕西省地方金融条例》 7月1日起正式施行

《陕西省地方金融条例》(以下简称《金融条例》)已于2022年3月24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于今日(2022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了解,该条例是陕西省首部金融领域地方法规,旨在平衡监管与发展需要,进一步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

6月30日上午,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田文平,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副局长张荣辉介绍《金融条例》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条例发布四“不得”

维护金融投资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田文平在发布会上着重介绍,该《金融条例》中明确要求地方金融组织做到“不得”:

(一)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二)出借、出租或者变相出借、出租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三)非法受托投资、自营或者受托发放贷款;

(四)不得超越批准区域和经营范围开展金融业务活动。

违反前三条者,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相关经营证件。

违反第四条者,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相关经营证件。

不得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

“贷款”“典当”“融资担保”“股权交易”等字样

该《金融条例》中,第八条明确规定,未经许可或者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不得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贷款”“典当”“融资担保”“股权交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资产管理”等与金融活动特征类似的字样。

违反该规定,擅自设立地方金融组织或者从事、变相从事相关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活动的,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不得捆绑搭售产品、服务

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中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如实、充分揭示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风险。

其中,地方金融组织不得向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推介与其自身需求、风险承受能力等不相符合的产品和服务;不得捆绑搭售产品、服务或者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投资者的财产权、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等合法权益。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投资者的信息保护,依法采集并确保信息安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禁止虚假、误导性陈述

禁止承诺投资收益或效果

虚假宣传一直是广受争议的话题,本次条例第十四条中明确提出相关禁止内容:

地方金融组织开展营销宣传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责任应当合理提示或者警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或者误导性陈述;

(二)对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

(三)明示或者暗示保本、保收益或者无风险;

(四)超越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网络信息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营销宣传、金融信息发布等事项的监督检查和协作配合。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如实、充分揭示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风险。不得向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推介与其自身需求、风险承受能力等不相符合的产品和服务;不得捆绑搭售产品、服务或者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投资者的财产权、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等合法权益。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投资者的信息保护,依法采集并确保信息安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发布会现场,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副局长张荣辉表示:“《金融条例》不仅是一部监管法,也是一部发展法,‘强监管’和‘促发展’并重。《金融条例》的实施,对于规范地方金融组织经营行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地方金融稳定、促进地方金融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