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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联合授信试点工作的通知》

3月3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联合授信试点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进一步完善联合授信机制。《通知》要求,各银保监局要在《通知》印发之日(2月17日)起60日内,商当地银行业协会重新确定企业名单。

《通知》明确,各银保监局应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尽可能与纳入名单的全部企业建立联合授信机制,努力做到应建尽建。对名单内未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的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多渠道充分共享信息,在审慎评估其实际需求的基础上合理提供融资,避免过度授信。

联合授信机制建立旨在优化信贷资源配置,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加强银银合作,构建中长期银企关系。


2018年,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以试点方式开展联合授信工作。

“《办法》是约束多家银行对单一企业过度融资所做出的监管制度安排。”彼时,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办法》的出台主要是针对企业多头融资、过度融资等突出问题,防范一些大中型企业因债务规模大、杠杆率高、财务负担重、偿债能力弱而存在的严重风险隐患。

对于这几年的试点工作,银保监会指出,总体看,目前联合授信机制运行良好,对于提升银行信用风险管控水平、加强信息共享、改善企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通知》则是在不改变《办法》具体条文的前提下,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结合新形势、新问题,进一步提出深化联合授信试点工作要求。

《通知》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科学把握联合授信政策要求,加强信息共享,提升风险监测预警效率,完善风险处置预案,提高风险防控水平。同时,履行独立审查程序,不得盲目依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控制标准,也不得为争取客户放松风险管理要求,坚决避免过度竞争和“搭便车”“垒大户”等行为。


《通知》压实了牵头银行的责任,明确牵头银行应及时向成员单位共享企业信息;对发现的超额授信、过度融资等风险隐患,应当及时向成员单位作出必要风险提示,并将相关情况报送直接监管责任单位和相应银行业协会等。

《通知》强化了履职问责机制,对符合联合授信组建条件、无客观困难、应当加入但不加入联合授信机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具备履职能力但推诿扯皮、拒不履职的牵头银行,各银保监局将在现场检查立项、重大风险处置调查中给予特别关注。

在深化银企合作方面,《通知》要求,应当引导企业扭转“联合授信机制影响其融资规模和融资便利性”的认识,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沟通与配合。探索建立银企双方信息验证机制,由企业向联合授信委员会报送其各类发债、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对外担保等情况,成员单位根据企业报送的信息与自身融资情况进行比对核验。

《通知》强调,符合跨区域开展业务条件的异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加入联合授信委员会,按照联合授信委员会决议开展工作。企业注册地或主要经营地银保监局和银行业协会,可寻求异地银保监局和银行业协会协助,协调异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联合授信。对企业注册地或主要经营地银保监局和银行业协会的协办请求,其他辖区的银保监局和银行业协会应当及时办理。各银保监局、各地方银行业协会应当不断加强与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支持和配合。

《通知》还指出,中国银行业协会和各地方银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可以在官方网站发布并及时更新参与联合授信的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