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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动态
关于修订《西安曲江新区产业园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下属单位,区内各企业:

    《西安曲江新区产业园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曲江新区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3月9日


西安曲江新区产业园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和加快曲江新区文化产业的建设与聚集发展,规范产业园区、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认定和管理,营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根据《“创业西安”行动计划(2017—2021)》(市办字〔2017〕125号)、《西安市支持创业的十条措施》(市办字〔2017〕126号)、《西安市推进“5552”众创载体建设实施方案》(市办字〔2017〕1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曲江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园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是指以发展文化产业为主导,坚持健康向上的价值取向和文化品位,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集聚了一定数量的企业,具备一定的产业规模和自主创意研发能力,并具有独立的运营管理机构,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区域。

第三条 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授权西安曲江文化产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文化产业中心”)负责对全区产业园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进行认定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运营管理机构,是指工商、税务及统计关系均在曲江新区的独立法人单位,是产业园区、孵化器、众创空间的独立运营主体。

第五条 申报认定“曲江新区产业园区、孵化器、众创空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行业特色和定位,属于曲江新区产业政策重点发展领域;

(二)有完整的产业园区、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和发展规划,并符合曲江新区总体规划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在土地、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符合相关规定;

(三)有合理规范的运营机制、标准的企业入驻条件和退出机制,以及系统的企业经营数据库和成长档案,能够有效组织开展产业园区、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四)有完善的基础设施,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符合产业集聚发展要求的物理办公空间、交易展示、公共会议场所等相关基础配套设施;

(五)有健全的公共服务体系,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工商注册、政策法规咨询、投融资、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以及孵化服务等企业发展所需的各类公共服务;

(六)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经营方向,园区内企业所生产的产品与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均健康向上,且在内容、技术、模式、业态、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产业园区认定标准

(一)产业园区应具备一定规模的发展空间,拥有一定的商业和生活配套,总规划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0平方米,用于产业发展的建筑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50%。

(二)产业园区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5年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用物业的,要求场地租用合同期限在5年以上,且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三)产业园区申报认定当年,已建成用于产业发展的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正式入驻企业不少于30家,其中规模以上文化企业不少于3家,文化类企业占比不低于60%。

第七条 孵化器认定标准

(一)孵化器具有可自主支配的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用于产业发展的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60%。

(二)孵化器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5年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用物业的,要求场地租用合同期限在5年以上,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三)孵化器申报认定当年,正式入驻企业不少于10家,文化类企业占比不低于60%。

第八条 众创空间认定标准

(一)众创空间具有可自主支配的建筑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用于产业发展的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0%。

(二)众创空间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5年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用物业的,要求场地租用合同期限在5年以上,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三)众创空间申报认定当年,正式入驻企业或团队不少于5家,文化类企业或团队占比不低于60%。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曲江新区产业园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认定工作秉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文化产业中心采取常年受理、分批评审的方式进行认定。

第十条 申报曲江新区产业园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西安曲江新区产业园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申请表》;

(二)产业园区、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的运营、发展方案(需包含产业规划、空间规划、投资收入分析、中长期发展目标、管理运营制度,以及部门机构设置等内容);

(三)运营主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产业园区、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所使用的物理空间产权证明。若运营主体为业主,应提供不动产权证复印件;若非业主,应提供与业主签订的租赁合同以及业主的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五)截至申报之日,入驻企业信息档案;

(六)公共服务说明,含基础配套设施与服务内容;

(七)企业资质证书及近年来获得的荣誉证书;

(八)文化产业中心要求提供或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受理、审议程序如下:

(一)符合认定条件的产业园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运营主体需向文化产业中心递交认定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二)文化产业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于不合格的,告知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在申报期内,企业完善材料后,可继续申请;

(三)由曲江新区经发局、财政局、投资服务局、文化产业中心等相关局办以及曲江新区文化类专家库相关专家组成考核评审组,对通过初审的产业园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进行实地考察,并形成评审意见;

(四)根据实地考察评审意见,确定“西安曲江新区产业园区、孵化器、众创空间”预选名单,并在星空企服及曲江新区官方网站上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文化产业中心授予“西安曲江新区产业园区、孵化器、众创空间”称号,并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十二条 文化产业中心对曲江新区产业园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制度和退出机制,并于认定后次年一月负责组织对建设、管理和运营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合格的,给予政策支持;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取消政策支持,相关考核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文化产业中心牵头成立考核督查组,不定期对已认定的产业园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进行实地抽查,抽查结果将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被认定的产业园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文化产业中心提出书面警告,并按照相关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撤销称号,予以摘牌,取消政策申报资格,并追回已补贴资金;在同一年度内,被连续警告两次的,撤销称号,予以摘牌,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一)经营管理不善,不能达到认定条件;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产业发展定位;

(三)资金投入不足,不能按规划提供相关配套公共服务或基础设施保障;

(四)发生较为严重舆情,且不配合进行处理;

(五)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入驻企业有违法侵权行为;

(六)园区内入驻企业出现意识形态问题。

第十五条 被认定的产业园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产业中心直接撤销称号,予以摘牌,并在五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一)不接受年度考核;

(二)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

(三)提供虚假材料;

(四)发生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事件;

(五)违法违规,受到法律、行政处罚;

(六)不服从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管理;

(七)有其他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产业园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若发生以下重大变更行为之一,应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上报文化产业中心。如变更后不符合认定条件,文化产业中心将撤销称号,予以摘牌。

(一)功能发生变更;

(二)运营主体发生变更;

(三)公共服务平台或基础设施发生变更;

(四)影响经营的其他事项变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原办法颁布之日(2019年2月3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如遇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发生调整的,则按照国家和省、市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文化产业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