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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旅游资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旅游资源是旅游业发展的载体,正确认识、全面了解旅游资源总体概况,是资源保护、产品开发、规划编制和科学决策的前提条件,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2019年,文化和旅游部确定海南、贵州、四川、青海、浙江、内蒙古、重庆7个省(区、市)为全国旅游资源普查试点省份,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取得了良好成效,为全国开展旅游资源普查工作提供了样板和示范。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四五”旅游业发展规划》(国发〔2021〕32号)关于组织实施旅游资源普查的安排部署,进一步摸清旅游资源家底,提高保护利用与管理水平,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文化和旅游部决定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开展旅游资源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旅游资源普查是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对一定区域内旅游资源开展调查,进行分类定级和系统管理的过程。开展旅游资源普查有利于全面理清旅游资源家底,为优化旅游空间布局、科学编制旅游发展规划提供基础依据;有利于加强资源科学保护和合理开发,促进优质旅游资源向优质旅游产品转化;有利于向广大群众展示更多、更优、更具特色的旅游资源,增强人民群众对中华文化的自信和祖国大好河山的热爱,提升民族自豪感和认同感。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旅游资源普查对象为全国范围内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开发利用,并可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各种事物和现象。根据《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GB/T 18972—2017)国家标准,旅游资源分为8大主类、23个亚类和110个基本类型。 

  三、普查方式和安排 

  本次旅游资源普查采取“统一指导、分省普查”的方式进行。文化和旅游部加强对各省(区、市)旅游资源普查工作的指导,制定《旅游资源普查工作技术规程》,各省(区、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结合地方实际,参照《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和《旅游资源普查工作技术规程》,科学组织实施本省(区、市)区域范围内的旅游资源普查,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成果质量。 

  原则上到2025年12月前,各省(区、市)完成本次旅游资源普查工作。在各地普查基础上,从2022年开始,文化和旅游部建立中国特品级旅游资源名录,统筹安排,梯次推进,促进优质资源向优质产品转化。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旅游资源普查工作,增强工作责任感,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给予必要人力、财力支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动员和组织各方力量参与普查,形成工作合力,营造良好工作氛围,保障普查工作开展。制定疫情防控、安全生产等工作预案,确保普查工作安全有序开展。 

  (二)严格标准、科学普查。参照《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和《旅游资源普查工作技术规程》科学合理设置本地旅游资源分类,充分运用地理信息系统、遥感技术等手段,建设旅游资源信息管理平台,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三)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根据地方财力和当地旅游业发展需要,充分吸收借鉴试点省份成功经验,量力而行、稳妥有序推进旅游资源普查。鼓励引导当地院校旅游专业师生参与旅游资源普查志愿服务,提高专业技能,增强实践能力。对开展旅游资源详查有困难的地区,可采取旅游资源概查方式,简化工作流程,结合本地资源优势进行重点调查,灵活推进普查工作开展。 

  (四)梳理成果、强化利用。加强对旅游资源普查数据的梳理分析,科学认识和审视旅游资源禀赋和优势,发挥好普查成果在强化资源保护、促进科学规划、推进产品建设、精准定位市场、提升品牌形象、推进产业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各地要及时总结旅游资源普查工作中的经验和发现的问题,有关情况及时报送文化和旅游部资源开发司。 

  联系人:杨祎芃,联系电话:010—59882551。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