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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西安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2023年西安市促进股权投资行业发展扶持资金政策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金融工作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市政办发〔2022〕7号),做好2023年西安市促进股权投资行业发展扶持资金政策申报工作,市金融工作局编制了《2023年西安市促进股权投资行业发展扶持资金政策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一)申报主体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是指以公司制、合伙制等形式设立,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完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依法发起设立、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实缴出资(实缴注册资本)应不低于300万元。

(二)申报主体为股权投资基金的,是指以公司制、合伙制等形式设立,在中基协完成股权投资基金备案,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投资基金,实缴出资(实缴注册资本)应不低于2000万元。

(三)申报举办重大影响股权投资活动的主体,是指在西安市已成功承办国际级、国家级等具有重大影响力股权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四)申报主体应自2022年2月28日至申报本扶持资金日,各项企业信用良好,持续符合相关监管要求,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目录,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被执行联合惩戒的情形。

二、事项区间

(一)申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股权投资基金落户奖励的,落户事项发生区间为2022年2月28日至2022年5月31日。即申报主体应于此时间段内完成在西安市内的注册落户,落户完成时间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该机构成立日或迁入日为准。

(二)申报2022年2月28日前已在西安市注册、但其后新增股权投资募集资金奖励的,新增募集资金事项发生区间为2022年2月28日至2022年5月31日。即申报主体应于此时间段内完成新增募集资金入账,入账时间以新增募集资金进入基金银行账户时间为准。

(三)申报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奖励的,投资事项发生区间为2022年2月28日至2022年5月31日。即申报主体应于此时间段内完成对西安市内非上市、非挂牌实体企业的股权投资,投资完成时间以投资款项进入企业账户时间为准。

(四)申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排名奖励的,投资事项发生区间为2022年2月28日至2022年12月31日。即申报主体按照此时间段内完成的对西安市企业股权投资金额和数量进行业绩排名奖励申报。

(五)申报被投资企业完成境内上市奖励的,新增投资事项的发生区间为2022年2月28日及以后,且被投资企业完成境内上市的发生区间为2022年2月28日至2022年12月31日。即申报主体在2022年2月28日及以后完成对西安市内非上市、非挂牌实体企业的股权投资,投资完成时间以投资款项进入企业账户时间为准,并且该被投资企业在2022年2月28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境内首发上市。

(六)申报举办有重大影响股权投资活动奖励的,举办事项发生区间为2022年2月28日至2022年12月31日。即申报主体按照此时间段内成功举办的国际级、国家级股权投资活动进行奖励申报。

三、申报程序

(一)提出申请。符合扶持资金申报条件的机构,可从市金融工作局官方网站(jrgzj.xa.gov.cn)、“西安金融”微信公众号下载扶持资金申报文件。申报机构按要求填写后,将申报文件按照所列目录次序装订成册(一式叁份,带目录、页码,所有复印件均加盖申报机构公章,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骑缝公章),封皮选为蓝色,同时报送电子扫描件。注册地在西安市内的申报机构,于2023年6月30日前报送至注册地所在区县、开发区金融工作部门;注册地未在西安市的申报机构,于2023年6月30日前报送至西安市金融工作局。

(二)初步审核。区县、开发区金融工作部门受理扶持资金申报材料后,及时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出具初审意见。各类复印件所对应原始文件需当面审核,落户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办公房租补贴的,区县、开发区金融工作部门应派专人实地走访并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区县、开发区金融工作部门于2023年7月7日前完成初审工作,并将申报材料壹份留存、贰份(附初审意见)报送至市金融工作局。

(三)市级复核。市金融工作局对上报的初审资料进行复审、对西安市外申报机构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申报办公房租补贴的基金管理机构进行抽查走访。复审通过后,市金融工作局商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意见,由市金融工作局报市政府审定。经市政府审定后,市金融工作局在官方网站(jrgzj.xa.gov.cn)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

(四)资金划拨。公示无异议后,由市金融工作局向市财政局报送资金拨付计划。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示下达资金计划后,由市金融工作局将资金拨付给申报机构。

(五)资金管理。机构收到资金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填写《关于收到专项资金的函》(附件5),报至市金融工作局。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金融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补充说明

(一)报送材料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可靠。有以下情形的,取消申报资格、追回奖补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出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登记办法的;出具虚假财务报表的;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发生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

(二)股权投资机构申报奖励时,应扣除陕西省(省、市、区三级)政府性出资部分,以非政府性实缴出资、实际募集资金及实际投资金额为准。取得的奖励资金应主要用于企业经营发展,鼓励投入其他公益性、政策性项目。

(三)申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股权投资基金落户奖励的机构(包括2022年2月28日前已在西安市注册、但其后新增实际募集资金的机构)需出具承诺书,承诺自收到款项之日起10年内不迁离西安市,并自申报本奖励之日起3年内不得减少实缴出资或实缴注册资本。如确需迁离本市的,需在办理迁出的工商变更登记前退还已享受的全部扶持资金。如确需减资的,需在办理减资工商变更登记前退还已享受的减资部分对应的扶持资金(项目投资退出后向投资者进行分配的情况除外)。申报办公房租补贴的,在经营期内不得将办公用房对外租赁和改变用途。如有对外租赁或改变用途,应在此事项发生之日起10日内主动告知注册地区县、开发区金融工作部门,并在20日内退还已享受的全部房租补贴。

(四)所有扶持资金计算到千元位,本指南由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五、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市金融工作局资本处   86788780、86788782

联系地址: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109号西安市政府1号楼820、821办公室。


西安市金融工作局

2023年6月14日



2023年西安市促进股权投资行业发展扶持资金政策申报指南


一、申报对注册地、税收征管地在西安市股权投资机构的奖励

(一)申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落户奖励

1.奖励标准 

(1)对于在我市新设立或新迁入我市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规范运作满一年后,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实缴出资(实缴注册资本)2%的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于在我市新设立或新迁入我市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规范运作满一年后,经认定符合条件的,连续 3 年给予每年实际承担房屋租金 50%的补助,累计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2. 所需资料

(1)西安市促进股权投资行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承诺书(附件4);

(3)基金管理机构及在管基金的营业执照、中基协登记备案证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4)基金管理机构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022年度纳税申报表或完税证明;

(5)基金管理机构实缴出资证明(股东协议或合伙协议、银行回单或验资报告);

(6)申请办公房租补贴的,需增加提供租房合同、产权证明及业主方开具的发票、支付房租的付款凭证。

    注:落户日至申报本扶持资金日,基金管理机构实缴出资(实缴注册资本)发生减资但减资后实缴金额仍达300万元的,以减资后的实缴出资额为计算奖励依据;实际获得本扶持资金后,3年内不得减少实缴出资(实缴注册资本);应扣除陕西省(省、市、区三级)政府性出资部分,以非政府性实缴出资、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准。有抽逃出资行为的,不得申请奖励。申请办公房租补贴应以基金管理机构从事基金管理工作实际使用面积为限,不得包括转租、与其他企业共用面积,且需经注册地区县、开发区金融工作部门现场走访,并经走访人员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

(二)申报股权投资基金落户奖励

1.奖励标准

(1)对于在我市新设立且规范运作满一年的股权投资基金,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按照基金实际募资规模的一定比例给予落户奖励。以合伙制形式注册的,按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的0.5%给予其管理机构落户奖励;以公司制形式注册的,按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的 1%给予股权投资基金落户奖励。单个股权投资基金落户奖励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资金按照4∶3∶3的比例分3年兑付。

(2)对于新迁入我市且规范运作满一年的股权投资基金,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按其迁入时实际募集资金未投资部分及迁入后新增实际募集资金部分给予本条第(1)款同等奖励。

(3)对于在我市新落户的国家级股权投资基金,或者获得国家级母基金出资额不低于 20%的股权投资基金,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在本条第(1)款奖励标准的基础上,提高 50%给予奖励。

(4)对于在我市落户且实际募集资金不低于50亿元的大型股权投资基金,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在本条第(1)款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0万元奖励。

2. 所需资料

(1)西安市促进股权投资行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承诺书(附件4);

(3)基金管理机构及落户西安基金的营业执照、中基协备案登记证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4)基金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022年度纳税申报表或完税证明;

(5)基金合伙协议或合同;

(6)基金实缴出资证明(银行回单或验资报告);

(7)申报国家级股权投资基金、国家级母基金出资奖励的,需增加提供属于国家级股权投资基金、国家级母基金的证明。

(8)申报新迁入奖励的,需增加提供迁入时实际募集资金未投资部分的银行回单及银行对账单,以及迁入后新增实际募集资金部分的银行回单。

注:落户日至本申报本扶持资金日,基金实缴出资(实缴注册资本)发生减资但减资后实缴金额仍达2000万元的,以减资后的实缴出资额为计算奖励依据;实际获得本扶持资金后,3年内不得减少实缴出资(实缴注册资本);基金实缴出资应扣除陕西省(省、市、区三级)政府性出资部分,以非政府性实际投资金额为准。有抽逃出资行为的,不得申请奖励。

(三)申报2022年2月28日前已在西安市注册、但其后新增实际募集资金奖励

1.奖励标准对于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已在我市注册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新增实际募集资金的,对新增部分按照第(二)条相关标准给予奖励。

2.所需资料

(1)本指南“(二)申报股权投资基金落户奖励2.所需资料”(1)至(7);

(2)新增实际募集资金入账银行回单及银行对账单。

注:应扣除陕西省(省、市、区三级)政府性出资部分,以非政府性实缴出资、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准。

(四)申报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奖励

1.奖励标准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我市非上市、非挂牌实体企业(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西安市)满一年后,对其管理机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鼓励股权投资基金投早投小,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我市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满一年后,对其管理机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投资于自身实际控制或运营的企业,及基建和房地产项目的不享受本奖励。(种子期、初创期企业: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

2.所需资料

(1)西安市促进股权投资行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2);

(2)基金管理机构及投资西安市企业基金的营业执照、中基协登记备案证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3)被投企业的营业执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4)投资协议、投资款银行回单;

(5)申报种子期、初创期投资奖励,需提供被投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投资交割时近一个月财务报表、人员社保证明等。

注:基金管理机构及在管基金接受被投企业原股东股权转让、与股权投资配比的债权、投资于自身实际控制或运营企业、投资于基建和房地产项目、陕西省(省、市、区三级)政府性出资不纳入投资金额计算范围

(五)申报基金管理机构排名奖励

1.奖励标准按年度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投资西安本地企业的业绩进行排名表彰,对新增投资企业金额和数量排名前5的,分别给予100万元奖励。(单笔投资金额不少于200万元;单笔投资金额大于1亿元的,按1亿元计算)

2.所需资料

本指南“(四)申报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奖励2.所需资料”(1)至(4)。

注:排名倾向于投资西安市重点产业链企业、秦创原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人才项目等的基金管理机构。同一机构管理的基金申报排名奖励的,应以该基金管理机构为主体合并申报。管理机构及在管基金接受被投企业老股东股权转让金额、与股权投资配比的债权额、单笔投资金额少于200万元、陕西省(省、市、区三级)政府性出资不纳入排名金额计算范围,单笔投资基金大于1亿元按1亿元计算排名金额。

(六)申报被投资企业完成境内上市奖励

1.奖励标准被投资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完成境内上市的,对政策执行期内新增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给予总计5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按照被投企业上市时各股权投资基金持有的份额向其管理机构分配。

2.所需资料

(1)本指南“(四)申报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奖励2.所需资料”(1)至(4);

(2)证监会同意被投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批复和交易所同意被投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文件;

(3)被投企业上市时最新《招股说明书》所披露的股权结构文件。

注:按照被投企业上市时最新《招股说明书》所披露的各股权投资基金持股比例折算进行奖励资金分配。

二、申报注册地、税收征管地在西安市外国内知名股权投资机构投资我市企业的奖励

(一)申报国内知名股权投资机构投资奖励

1. 奖励标准国内知名股权投资机构(根据行业排名综合认定)投资我市企业的,按照投资额的 1%给予其管理机构奖励,单个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2. 所需资料

(1)本指南“一、申报对注册地、税收征管地在西安市股权投资机构的奖励”之“(四)申报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奖励2.所需资料”(1)至(4);

(2)2022年度清科、投中、融中榜单行业前20名排名证明。

注:排名倾向于西安市外市场化投资我市企业的国内股权投资机构。

(二)申报被投资企业完成境内上市企业奖励

1.奖励标准被投资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完成境内上市的,对政策执行期内新增投资的国内知名股权投资基金给予总计5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按照被投企业上市时各股权投资基金持有的份额向其管理机构分配。

2.所需资料

(1)本指南“一、申报对注册地、税收征管地在西安市股权投资机构的奖励”之“(四)申报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奖励2.所需资料”(1)至(4);

(2)证监会同意被投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批复和交易所同意被投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文件;

(3)被投企业上市时最新《招股说明书》所披露的股权结构文件;

(4)2022年度清科、投中、融中榜单行业前20名排名证明。

注:按照被投企业上市时最新《招股说明书》所披露的各股权投资基金持股比例折算进行奖励资金分配。

三、申报在西安市举办重大影响股权投资活动的奖励

1.奖励标准鼓励相关机构或组织在我市举办国际级、国家级等具有重大影响力的股权投资活动,经认定后,可按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活动组织方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充分激发投资热情,不断优化投资环境,全力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西部投资高地。

2.所需资料

(1)西安市促进股权投资行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3);

(2)申请机构的营业执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3)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活动报备文件;

(4)活动情况证明(签到表、照片、报道等);

(5)会计师事务所就本次活动经费发生情况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6)国际级、国家级等具有重大影响力的股权投资活动的证明文件。

注:联合举办的以一家为申报主体进行申报,已获得政府财政补贴的不得重复申报。